富雅娉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理人)
来源:富雅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0
浏览量:1171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一审)


    答辩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黄屯二区X号楼X 单元303。


 因庄某某等五位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肇事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死者庄洪东指使我疲劳驾驶,死者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由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是死者庄某雇用的司机,事故发生当天,我们已经开了一整天车,出事之前,因为已经是深夜,我感到特别累,于是提议在天津住一宿第二天再开车回济南,但是庄洪东说身上带的钱不够住宿的费用,而且因为正值春运高峰(农历正月十五以后),生意好,他说要赶回去加班。我说服不了他,便在极度疲劳的情况下开车,结果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二、黄骅市交警大队在没有对事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做出我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该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双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合法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本案中,庄某指使我在极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起诉书中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支持。


   被害人庄某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龙口市下丁家镇脉落夼村,因山东省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河北省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30条,死亡赔偿金采用以下计算标准,2007年山东省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20年= 4985×20=99700元,而起诉书中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是按2007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的。


    根据《解释》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本案受诉法院在河北省,故丧葬费应按下列标准计算:河北省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9911/12×6=9955.5元,而起诉书中是按山东省的标准算的。


四、起诉状中要求的车辆停用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不是庄洪东,车辆的营运收入不属于庄洪东所有,且庄洪东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其补偿费用已经计算在死亡赔偿金中,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权主张车辆停用期间的损失。


五、事故所涉车辆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答辩人依法应只承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


综上所述,死者庄某强令我疲劳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减轻我的赔偿责任。黄骅市交警大队没有对事故发生的起因作准确客观的分析,其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依据;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所要求的赔偿应先行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我只承担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此致


 黄华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8年7月9日

以上内容由富雅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富雅娉律师咨询。
富雅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9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济南市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3、16、2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富雅娉
  • 执业律所: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3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 地  址:
    济南市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3、16、22层